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8號原告蔡○庭法定代理人 吳政儀 被告 羅素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