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紀宏謀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即承受訴訟人 許麗紅張有禮 之繼承人)
張經懋 (張有禮之繼承人) 張經甫 (張有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張有禮之全體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許麗紅、張經懋、張經甫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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