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 鄭守仁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 律師被告 郭勵生 被告 林美玉
一、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第77條之13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郭勵生等人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有租賃契約存在,且主張兩造間係屬不定期耕地租賃關係,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3筆土地之二期租金總額核定之。而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地磅單、支票、提存書所載,原告承租上開3筆土地之二期租金總額合計並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