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之女,於原告否認子女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前,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推定係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之女。又被告乙○○(泰國籍)與原告已於民國94年1月6日離婚。再據原告稱被告乙○○於00年0月00日生下一女,離婚後,被告乙○○及其女,均居住台中縣神岡鄉。次查本件係否認子女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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