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被告已於民國94年6月12日,進入南投分監(南投看守所)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已無逃匿之情,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