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債權人 湯月英黃永裕 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嘉偉 即黃永裕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嘉宏 即黃永裕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惠芬 即黃永裕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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