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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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月(已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86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庭案號:109年度苗交簡字第859號),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秋月業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