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95號
法定代理人 吳哲維
法定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簽訂合約終止協議書,被告同意返還新台幣(下同)45,000元予原告,並於合約上載明被告將於110年9月10日匯款至原告帳戶,詎屆期被告拒絕返還等語,並提出合約終止協議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被告未說明聲明異議之理由為何,所辯自不足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合約終止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