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6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橋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橋烽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 陳金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224,6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陳金城已於民國109年05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陳橋烽為本案之債務人外,尚有陳 鄭阿英陳金柱 ;次查 陳鄭阿英 、陳金柱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詳附件)。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陳橋烽自民國109年08月0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4,684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繼承表一紙.最新戶謄三紙.原始戶謄一紙.家事事件查詢公告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