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彭秀雲
張派熖 王旺生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複代理人 陳聖涵 律師被告 歐美珠
陳雅嬿 陳華玲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延昭 被告 林敏彥
曹林彩雲 林錦蘭 林寶蓮 劉林麗卿 趙林秋燕 林珪璋 陳沈阿奚 陳碧珠 陳炳坤 陳錫堅 陳碧惠 陳碧蓮 兼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財益 被告 陳俞阿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 陳大憨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大戅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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