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蕭長金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428,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84元。
二、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