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李木水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並應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二、陳報被告 李陳雄張瑋玲潘宇星薛亦芯陳玟蓁 、李佳美、 王正寰曾荻桂張志銘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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