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債權人 洪御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戴全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1年3月6日之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3月6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㈣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為何?㈤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人,請一併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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