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陳永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陳昆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陳昆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之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昆吟之子,失蹤人陳昆吟於民國(下同)99年2月6日因智能障礙及教養院管理不當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為早日確定有關失蹤人陳昆吟之權利義務,爰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對失蹤人陳昆吟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陳昆吟之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憑,觀諸上開登記表所載:「失蹤人陳昆吟於99年2月6日失蹤」等語,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陳昆吟之入出境資料、勞健保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均無紀錄,勞保資料則無近期之紀錄,堪信聲請人主張陳昆吟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陳昆吟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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