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8號
113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禮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117號、112年度偵字第9623號),由本院分112年度基簡字第1360號、113年度基簡字第108號案件受理,茲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裁定改依通常程序處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徐禮平基於竊盜之不法所有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日凌晨3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徒手竊取告訴人 李胡沛 所有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電瓶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700元)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2年4月16日凌晨0時前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將告訴人 楊凱惠 停置該處之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蓄意移置至同市區○○路00號後方防火巷內,又將該機車車牌折斷,致令該車牌毀損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楊凱惠;因認被告此部分涉嫌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檢察官各於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0117號竊盜案件、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623號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分別於112年12月18日(竊盜)、113年1月16日(毀損)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113年1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及資料」附卷可參(112年度基簡字第1360號卷第19頁、113年度基簡字第108號卷第21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