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告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被告 楊子漢 被告聖睿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忠賢 人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爭議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聘契約書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