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8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
8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於000年0月0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