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債權人晶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債務人 廖政文 即平順土木包工業債務人 謝堒源 即有福工程行債務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凭翱
一、債務人廖政文即平順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示之釋明文件客戶名稱及買受人為平順土木包工業,縱聲請人所提之訂購單內之發票抬頭,載有債務人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債務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仍不足釋明其債權債務關係。故本院認為該部分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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