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邦發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邦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丁邦發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8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266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
3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