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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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婉萍
杜堯鉉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堯鉉、杜婉萍為兄妹。被告杜婉萍與告訴人 吳志雄陳世芬 前因行車糾紛而發生嫌隙,致被告杜堯鉉、杜婉萍心生不滿,竟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1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地下2樓之停車場內,共同徒手敲打、腳踹及持啤酒罐砸向分屬告訴人吳志雄、陳世芬所有並停放在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甲車)、AGA-9335號(下稱乙車)等2輛自用小客車,致甲車之擋風玻璃破裂、車頂、左側前後車門板金凹陷、左側前後玻璃刮花;乙車之擋風玻璃破裂、右側A柱、右前葉子板、引擎蓋板金凹陷、左大燈刮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吳志雄、陳世芬等情。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2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4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仕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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