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8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債 務 人 林湘綺債 務 人 林容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林容呈、林│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 │年息1.15% ││ │97037 │湘綺 │1月02日起 │6月05日止 │ ││ │元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6月06日起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林容呈、林│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97037 │湘綺 │2月03日起 │6月05日止 │ ││ │元 │ ├──────┼──────┼───────┤│ │ │ │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 ││ │ │ │6月06日起 │8月02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8月03日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