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請陳報本件分配表如剔除本院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29380號於民國107年3月7日作成之分配表次序1之新臺幣24,800元及次序7之新臺幣2,179,730元後,原告因而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應附計算式)?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