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培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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