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九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從事媒介性交之行為以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並將人之身體物化,嚴重扭曲社會之價值觀,且助長賣淫之歪風,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犯罪所得,暨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五百元係被告甲○○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