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意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壹條應予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1條,既屬仿冒品,且為被告黃意娟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物,自應依照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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