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余運萬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雨涵 法定代理人 楊義忠
高曉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余運萬(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 湯瑞媛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夫妻關係,嗣雙方共同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楊雨涵(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請求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第一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此有民法第1074條本文、第1076條之2第2項、第107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收養人楊雨涵(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本件收養依法即應經法定代理人即被收養人之父母同意,然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均未載有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嗣經本院於101年05月16日行訊問程序時,當庭諭知補正,然迄今未獲補正之,是本件聲請程式即有不備。次參以收養人余運萬之配偶湯瑞媛業於民國101年07月30日向本院遞狀撤回本件聲請,此有卷附之撤回狀乙式在卷可憑,是核本件亦與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規定不符,而有得撤銷收養之事由。基此,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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