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債權人 蔡佳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鄭勝銘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
4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既與債務人約定償還期限係民國105年6月10日,此有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影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於清償期未屆至前尚享有期限利益,則債權人請求清償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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