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聲請人 王藝驊 相對人 莊西芳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本件聲請,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號碼TH295304、TH295305、TH295306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就上開3件本票之聲請應予駁回。本件僅票據號碼TH295303之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08年4月9日│1,000,000元│1,000,000元│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TH295303│└──┴──────┴───────┴───────┴──────┴──────┴─────┘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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