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82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宜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宜根於民國99年5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67,938元及自10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67,93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