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被告 廖珮妤 即 廖建堯 之繼承人
廖韋誠 即廖建堯之繼承人 廖珮婷 即廖建堯之繼承人 廖韋澤 即廖建堯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呂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玖仟伍佰貳拾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谷輔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