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19號聲請人 陳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事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陳能發 之遺產清冊及相關遺產證明資料(被繼承人若無留有遺產,請於遺產清冊上記載「無」)。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