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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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吳梅玉 上列聲請人吳梅玉因與相對人 許光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梅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陳聰禮 業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聰禮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陳聰禮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二、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合法通知債務人陳聰禮之繼承人、 陳俊吉 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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