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沈柏村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政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零玖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