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債務人 阮氏 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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