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19號聲請人 王蘭芳 即達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達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蘭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達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王蘭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蘭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69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