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9號抗告人 劉勝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永瀚 律師(即 蓋永生 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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