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85號
原告 林柏均
被告 涂真榕
訴訟代理人 黃鈞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冒佩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85號
原告 林柏均
被告 涂真榕
訴訟代理人 黃鈞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