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85號

原告 林柏均

被告 涂真榕

訴訟代理人 黃鈞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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