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連翌丞 被告 蘇民峰
張源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