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鴻展 被告 劉錡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