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債權人 胡榮駿 債務人 林國隆 債務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81年4月15日│360,000元││87年4月15日│06923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81年4月30日│360,000元││87年4月3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81年5月2日│350,000元││87年5月2日│06755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81年7月11日│1,000,000元││87年7月11日│09309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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