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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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義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正義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正義犯竊盜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