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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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隋延齡 被告 許明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3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僅被告許明忠部分,另一被告 許黃姿霖 部分,則另行移送民事庭)。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明忠被訴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羅智文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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