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正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對相對人賴正文有系爭債權及約定按月支付8%利息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借據、契約書)。
三、請依前項原因事實文件, 陳明 下列事項:㈠算定請求債權金額,請勿將利息滾入計算。
㈡相對人賴正文積欠之本金若干?㈢兩造約定之利息計算方式為何?究以年息8%計算?抑以月
息8%計算?又利息計算期間為何?
四、如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月息8%計算,請陳明請求月息8%(合年息96%)之法律上依據為何?㈠按「約定」利息,修正「前」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
百分之二十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該規定適用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㈡按「約定」利息,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
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該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生效)。
㈢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