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92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