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施宏岳
施妙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施鴻昌 相對人 江嘉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因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04年度家非調字第50號),前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家事聲請狀、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參,且查無聲請人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是其主張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等事實,應可信實。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賴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