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卜 律師複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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