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債權人 鄭長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侯淑華李德億 (原名: 李重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9月4日經授中字第0973515582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請釋明列侯淑華、李德億(原名:李重毅)為債務人之依據為何?(依苗木買賣合約書所載之乙方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四、依台端提出苗木(買賣)簡式契約苗圃期限欄所載,配合出貨進度,應於訂約起算壹年內(即至九十四年四月卅日止)出貨完畢,如需延長期限請甲方協助土地所有人與乙方依原租金續約),則自民國93年5月1日起至94年4月30日止,土地租賃契約存在於台端與第三人 林有順 間,則台端請求93年5月1日起至94年4月30日止之租金依據?並提出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土地租賃契約。
五、請提出恢復原狀費22,000元之單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又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㈠末二行,並賠償由債權人對該樹種清除,恢復原狀費用22,000元…直至執行名義結束是否與到數第五行所載之恢復原狀費22,000元重復。
六、請釋明自民國93年5月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七、侯淑華、李德億(原名:李重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八、債務人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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