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昕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昕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昕佩因偽造貨幣罪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