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范世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雅昌 、 陳淑鈴 、 陳昕 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