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再審原告 謝諒 獲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再審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確定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再審之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確定終局判決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並無許其提起再審之訴之法律依據。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確定判決係受勝訴之判決,其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其對該確定判決主張之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更多裁判書